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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懂弄通做实《条例》学习方法是关键

发布时间:2024/6/12 16:05:06 作者:河南清廉红色教育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大河网学术中原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持续刊发专家学者的党纪学习教育理论文章,科普诠释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敬请关注。

为了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规,在学习的过程中很容易把《条例》空洞化、概念化、碎片化、抽象化。恰恰相反,《条例》是理论的、是实践的、是系统的,也是具体的,关键是要有科学的学习方法。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学习方法正确了,学习《条例》才能做到知其文,更知其意;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才能真正理解条款背后的学理、哲理和道理。因此,学懂弄通做实《条例》要做到全面系统学、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深入思考学、融会贯通学、知行合一学。

第一,要全面系统学。学懂弄通做实《条例》,全面是基础,系统是关键。这次《条例》修订后共3编,11章,158条,修改了76条,新增了16条,每一编、每一章,每一条都要做到深学细悟。同时,学习《条例》要坚持系统观念,整体把握,要避免片面化、碎片化和割裂开。比如,《条例》第1章第4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原则”,增写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律建设的基本要求:“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这一原则在第2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10条得到了充分体现,该条在原有“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原条例“提升”)职务”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进一步使用”,这一内容的增加既是“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的原则体现,也进一步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因此,学习《条例》要全面理解、系统把握,避免片面化、碎片化和割裂开。

第二,要原原本本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理论最有效的办法是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学习《条例》要做到原原本本学,通过学原文掌握《条例》的主旨要义。但是,学原文要避免为了学而学、为了读而读,把学习《条例》简单化、形式化,甚至把原原本本学演变为“读条例”、“背条例”,而没有通过学原文悟出《条例》背后的原理,这样学习《条例》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事与愿违。比如,《条例》第1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这一条开宗明义,主要讲《条例》出台的目的和依据,通过这一条要悟出背后的一系列原理。为什么要维护党章?为什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因为“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为什么要严肃党的纪律?因为从历史来看,“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来看,“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为什么在原有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前面增加“理论”?因为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等等。总之,只有原原本本学,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才能真正理解《条例》背后的学理、哲理和道理,才能真正理解《条例》的主旨要义。

第三,要逐章逐条学。逐章逐条学是原原本本学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对照新旧《条例》的变化,逐章逐条、逐字逐句认真研究,深学细悟。比如,《条例》第3条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并作为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基本要求,置于首要位置,通过这一变化要深刻感悟坚守党的初心使命的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关于重大意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从党的百年历史来看,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这个初心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把这一党的百年历史经验充实到《条例》当中,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从党的历史经验汲取力量和推进现代化强国建设。其次,从新征程我们党面对的挑战来看,全党正面对解决“六个如何”的大党独有难题,而首要难题就是“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这一首要难题充实到《条例》当中,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以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第三,从监督执纪的典型案例来看,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背弃初心使命”,把“坚守初心使命”充实到《条例》当中,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从实践要求来看,第3条中紧随“坚守初心使命”之后的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些都是“坚守初心使命”的具体举措和实践要求。

第四,要深入思考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与思考、勤学与善思是相互联系和相辅相成的,不可把二者割裂开来。”《条例》共3编、158条,对党组织和党员如何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就是“然”。但是,如果学习《条例》一知半解、浅尝辄止、囫囵吞枣,不知其“所以然”就很难学懂弄通做实《条例》的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比如,很多同志都知道要遵守“党的纪律”,但对“什么是党的纪律”并不清楚;很多同志都知道要“守纪律讲规矩”,但对“什么是党的规矩”并不知道;很多同志知道“不能违纪”,但对“什么是违纪”并不了解。因此,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不仅要知道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相关概念这些“然”,更要通过深入思考掌握党的纪律建设相关概念背后的“所以然”。比如,“什么是党的纪律”,《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什么是党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并将“党的规矩”概括为4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因此,《条例》第76条明确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什么是违纪”,《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由此可见,“违纪”不限于一般认识上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除此之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等行为都可能会构成违纪。因此,学习《条例》,“不仅要原原本本学、反反复复学,做到知其然,而且要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做到知其所以然”。

第五,要融会贯通学。融会贯通学就是要在多思多想、学深悟透,系统全面、前后贯通上下功夫。

首先,要把《条例》和党的创新理论贯通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条例》要以这两个“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和基本依据,否则学习《条例》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次,要把《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通起来,《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了制定《条例》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因此,学习《条例》首先要结合党章,尤其是党章“第七章党的纪律”,这是制定《条例》的根本遵循和直接来源。同时,要把《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通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现行近4000部有效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条例》和这些党内法规相互依存、互为保障。比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的“十二个不准”,《条例》中“政治纪律”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与“十二个不准”的内容和要求高度契合;再如,《条例》增加了第133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相关规定,这一条对于维护和保障《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要避免这一违纪行为的发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关键。再如,《条例》增加了第137条“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要避免因问责不当而造成违纪行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才是根本。

再次,要把《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贯通起来。比如,《条例》专列“第四章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处分”,要避免违法犯罪而构成违纪,必须明白什么是“违法犯罪”,“违法”和“犯罪”的内涵并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最后,要把《条例》总则、分则、附则的前后内容贯通起来。比如,《条例》在总则第4条增加了“执纪执法贯通”,并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重要原则。为了具体落实这一原则,《条例》在第4章增加了第28条“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由此可见,《条例》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和党的创新理论、其他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要学深悟透《条例》,必须做到融会贯通、前后结合。

第六,要知行合一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学而行,学以致用、身体力行,把学习成果落实到干好本职工作、推动事业发展上”,“学到的东西,不能停留在书本上,不能只装在脑袋里,而应该落实到行动上,做到知行合一”,“学懂弄通做实,落脚点在做实”。这就要求每名党员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文章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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